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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安全精准开采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开放课题管理办法

2019-04-02 18:07     (点击: )

第一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煤炭安全精准开采领域的基础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学术交流与成果产出,发现和培养本领域的科技人才,煤炭安全精准开采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研究中心)设立开放课题,资助国内外科技工作者依托本单位开展研究工作。

第二条 工程研究中心每年对外公布一次《煤炭安全精准开采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开放课题申请指南》(以下简称:《开放课题申请指南》),《开放课题申请指南》对申请者条件、资助范围以及资助方式等予以明确规定。

第三条开放课题设一般课题和重点课题。

第二章 开放形式与对象

第四条 开放形式有三种:

(一)由工程研究中心开放课题资助的科研项目;

(二)自带经费但利用工程研究中心的仪器设备等科研条件的项目;

(三)参加已被列入工程研究中心研究项目的科研课题。

第五条 开放课题主要面向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优秀学者,凡符合《开放课题申请指南》范围和申请条件的研究人员均可提出申请。

第六条 工程研究中心接受国内外自带科研经费和项目的研究人员来本单位进行科研工作,研究课题由主任批准后列入本单位研究计划。

第七条 工程研究中心接受国内外科研人员参加已列入本单位研究计划的课题研究,科研人员提出申请,由主任批准后即可来单位开展工作。

第三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八条 申请人根据《开放课题申请指南》和申报通知要求,于规定时间内向工程研究中心提交《煤炭安全精准开采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开放课题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第九条 工程研究中心综合办公室负责开放课题的申请受理和日常管理工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不受理:①《申请书》不合要求,申报材料不齐全;②不符合资助范围。

第十条 工程研究中心组织国内外同行专家对申请的课题进行通讯初评,工程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根据同行专家初评意见进行会评,确定是否资助及资助额度,对确定资助课题在工程研究中心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资助课题公示结果报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工作领导组批准;课题负责人在接到立项通知15日内须填写开放课题目标任务书并签订任务合同,项目启动。

第四章 课题管理

第十二条 开放课题的实施由工程研究中心主任负责,并派专门人员对开放课题进行管理。管理内容包括:①项目合同签定;②核定课题资助经费;③检查课题的进度与质量;④课题验收;⑤向工程研究中心报科研成果。

第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每年1231日前须向工程研究中心提交开放课题进度报告、本年度内的成果证明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开放课题负责人1年以上不参加所申请课题研究或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执行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课题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将暂停经费拨付或撤消资助。

第十五条 课题结束时,需进行结题验收评审,课题负责人需填写《工程研究中心开放课题研究工作总结报告》,并于研究工作结束两个月内报工程研究中心,并提供相应的原始成果证明材料,验收通过后将结题相关材料报工程研究中心。

第十六条 开放课题结题验收合格的最低标准为:

1)重点课题要求:课题完成预期研究内容,至少发表SCI收录期刊论文2篇,其中至少发表SCI二区期刊论文1篇。

2)一般课题要求:课题完成预期研究内容,至少发表SCI收录期刊论文1篇。

发表的论文必须以工程研究中心作为第一署名单位, 中文署名全称工程研究中心全称为煤炭安全精准开采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英文署名全称Joint National-Local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re for Safe and Precise Coal Mining。同时,必须在发表的论文中标注煤炭安全精准开采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开放基金资助(编号)英文标注The Project was supported by Open Research Grant of Joint National-Local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re for Safe and Precise Coal MiningGrant NO.未标注的,验收时不计入研究成果。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开放课题的经费开支范围严格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文件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课题经费分两次下拨,立项后,首次拨付资助额度的50%,根据课题中期或年度进展报告评审结果,确定第二次经费的拨付。

第十九条 自带科研经费和项目的研究人员来工程研究中心进行研究工作,科研经费的开支参照开放课题经费使用及学校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按终止资助处理的课题经费,将根据情况全部或部分收回。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受工程研究中心基金资助课题所取得的成果(包括发表的论文、论著,授权的专利,所获奖励以及收集到的资料、研究报告、相应软件及其测试检验报告等)归研究者与工程研究中心共同所有,成果署名单位必须有工程研究中心。

第二十二条 自带经费但利用工程研究中心的仪器设备等科研条件所取得的成果归研究者所有,但在成果鉴定、报奖、发表论文、出版专著时应注明“××研究工作在煤炭安全精准开采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完成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煤炭安全精准开采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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