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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安全精准开采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条例

2019-04-02 17:57     (点击: )


第一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是进行教学、科研和开展社会服务的重要物资条件,对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起着重要作用,为了加强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范围:

1.原国家科委规定的二十三项大型精密仪器;

2.进口的稀缺、精密仪器设备;

3.达到国家一级计量标准的各类仪器、仪表;

4.具有国际或国家水平的自制仪器设备;

5.单价超过人民币十万(含十万元)的仪器设备;

6.单台()价格不足十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整套价格超过或达到人民币十万元的仪器没备。

第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包括自己研制的)自开始安装(使用)之日起,必须在l—2月内由工程研究中心和学校实验室与仪器设备管理处、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等共同组织验收,填写技术档案与管理卡片。对说明书、验收记录和合格证等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四条 每件大型仪器设备必须指定专人进行管理。专职管理人员要掌握自己分管的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制定安全操作规程、保养维护规程等,填写使用记录。分单位每月检查一次各个仪器的使用情况。

第五条 建立定期检查和维护制度。专管人员要定期检查仪器的运转情况,检查与测定仪器的精度,检查仪器的防漏、防尘、防爆状况与措施等。要保持与仪器设备生产厂家和维修站点的联系,保障仪器设备维修技术支持的后援,使仪器保持最佳状态,预防事故的发生。当仪器设备发生较严重故障时,应及时提出损坏及维修报告,严禁擅自拆卸仪器设备。

第六条 专职管理人员应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主要内容包括:清洁、润滑、紧固、通电、局部检查、更换磨损的部件等,并对所维修的设备认真做好维护保养记录。

第七条 实验者或操作人员对实验过程中仪器运转情况,实验日期、时间、内容、使用机时和提供数据形式等要如实记录。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定期整理实验记录,并将整理的报告向分工程研究中心主任汇报。

第八条 为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鼓励科技人员使用仪器设备。工程研究中心的研究人员在掌握了仪器设备的使用技术后,可在专管人员的允许和协助下直接使用。

第九条 使用大型设备者必须遵照操作规程,不允许任意拆卸与改装,如因功能改进等技术改造确需拆卸时,须征得工程研究中心同意并报设备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对管理大型仪器设备的有关人员,由工程研究中心主任根据其实验技术水平、维修能力和完成实验测试工作量的大小进行技术考核。在维修、测试和仪器性能改进方面作出卓有成效贡献的实验技术人员,由工程研究中心给予奖励;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者,应予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仪器设备收费标准由工程研究中心制订。对校外使用者按100%收取使用费,校内使用者按30%收取使用费,工程研究中心原则上不收取使用费。

第十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调出、更新和报废等事项,需由工程研究中心主任批准,报请学校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等统一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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