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是进行教学、科研和开展社会服务的重要物资条件,对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起着重要作用,为了加强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范围:
1.原国家科委规定的二十三项大型精密仪器;
2.进口的稀缺、精密仪器设备;
3.达到国家一级计量标准的各类仪器、仪表;
4.具有国际或国家水平的自制仪器设备;
5.单价超过人民币十万(含十万元)的仪器设备;
6.单台(件)价格不足十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整套价格超过或达到人民币十万元的仪器没备。
第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包括自己研制的)自开始安装(使用)之日起,必须在l—2月内由工程研究中心和学校实验室与仪器设备管理处、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等共同组织验收,填写技术档案与管理卡片。对说明书、验收记录和合格证等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四条 每件大型仪器设备必须指定专人进行管理。专职管理人员要掌握自己分管的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制定安全操作规程、保养维护规程等,填写使用记录。分单位每月检查一次各个仪器的使用情况。
第五条 建立定期检查和维护制度。专管人员要定期检查仪器的运转情况,检查与测定仪器的精度,检查仪器的防漏、防尘、防爆状况与措施等。要保持与仪器设备生产厂家和维修站点的联系,保障仪器设备维修技术支持的后援,使仪器保持最佳状态,预防事故的发生。当仪器设备发生较严重故障时,应及时提出损坏及维修报告,严禁擅自拆卸仪器设备。
第六条 专职管理人员应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主要内容包括:清洁、润滑、紧固、通电、局部检查、更换磨损的部件等,并对所维修的设备认真做好维护保养记录。
第七条 实验者或操作人员对实验过程中仪器运转情况,实验日期、时间、内容、使用机时和提供数据形式等要如实记录。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定期整理实验记录,并将整理的报告向分工程研究中心主任汇报。
第八条 为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鼓励科技人员使用仪器设备。工程研究中心的研究人员在掌握了仪器设备的使用技术后,可在专管人员的允许和协助下直接使用。
第九条 使用大型设备者必须遵照操作规程,不允许任意拆卸与改装,如因功能改进等技术改造确需拆卸时,须征得工程研究中心同意并报设备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对管理大型仪器设备的有关人员,由工程研究中心主任根据其实验技术水平、维修能力和完成实验测试工作量的大小进行技术考核。在维修、测试和仪器性能改进方面作出卓有成效贡献的实验技术人员,由工程研究中心给予奖励;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者,应予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仪器设备收费标准由工程研究中心制订。对校外使用者按100%收取使用费,校内使用者按30%收取使用费,工程研究中心原则上不收取使用费。
第十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调出、更新和报废等事项,需由工程研究中心主任批准,报请学校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等统一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