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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安全精准开采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科研工作管理暂行条例

2019-04-02 17:57     (点击: )

第一条 煤炭安全精准开采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研究中心)的科学研究工作是关系工程研究中心发展的重大问题。工程研究中心鼓励并支持在本单位工作的、研究人员和技术人员努力承担国家级、省部级的基金、攻关项目,同时也鼓励承担横向科研项目。通过科研工作,促进工程研究中心学术水平的提高和人才的培养。

  第二条 工程研究中心人员承担的项目应在工程研究中心填报科研项目登记表,进入科研数据库统一管理。

第三条 承担科研项目的课题组和有关人员,应当发挥刻苦攻关的精神,采取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努力按时、按质完成科研任务。在没有特殊原因的情况下,应严格执行合同,不准延期或中途停止。

第四条 科研项目的进展情况和最终结果应定期向工程研究中心做出书面报告。重大科研项目每半年报告一次,横向科研项目每年报告一次。科研项目结束后应向工程研究中心提交全面的研究报告,正式结题。

第五条 工程研究中心人员(包括研究生)的科研成果,如获奖、专利、鉴定、论文、著作应及时填报相应卡片,并进入数据库管理。有关科研成果材料复印件交工程研究中心存档。

第六条 提倡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学术民主。各研究室应定期召开各种学术交流会,活跃学术空气,加强学术交流,促进学术发展。支持和鼓励聘请国内外专家来工程研究中心交流、讲学,鼓励和支持工程研究中心人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学术活动开展后,应及时做出总结,交工程研究中心备案。

第七条 科研费用按安徽理工大学科研管理办法管理。

第八条 工程研究中心及全体工作人员应为各项科研项目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研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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